廊坊市廊坊开发区金源东道25号房屋租赁
· 2024-01-02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润滑脂分公司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出租方联系人 | 李建军 | 出租方联系人电话 | 15522810092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河北省廊坊市 |
坐落位置 | 廊坊开发区金源东道25号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4312.31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办公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河北省廊坊市 |
坐落位置 | 廊坊开发区金源东道25号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4312.31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办公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廊坊开发区金源道南 |
土地证号 | 廊开国用(2008)第052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6492.13平方米 |
用途 | 工业用地 |
类型 | 出让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范围包括宗地内证载建筑面积为4312.31平方米(包括:办公3552.69㎡,门卫14.26㎡,库房745.36㎡),土地面积6492.13平方米。2.本次租赁范围以实际现状为准,如因后期工程改造、政府拆改等因素导致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变化时,不影响本项目的出租价格。3.本次招商范围为宗地内所有房屋,对于房屋所在院落允许承租方自行使用,不得将本项目以任何形式转租及经营权转移,如需局部出租时,须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4.承租方须对租赁标的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整体装修改造(不含红线外市政改造),承租方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提交出租方审核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5.本项目宗地现状与相邻地块业主共用一个道路出入口。6.本项目宗地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总闸位于相邻地块内。承租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对红线外基础设施向有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自行承担费用。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的,承租人不得对市政改造工程费用进行追偿。7.本项目租赁期为6年,合同到期后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有意愿续租,可优先考虑。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661100 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个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4312.31平方米 | 租赁期 | 6年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6个月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 3 年 涨幅 3.00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须以每6个月为一个缴租期,当期租金须在不迟于该缴租期开始前的30日支付。押金为六个月租金。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业园区;健身娱乐;餐饮经营;酒店宾馆;商超商铺;医疗机构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须对房屋进行整体装修改造。2.承租方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提交出租方审核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本项目标的内原有房屋原则上不得拆除。项目改造涉及产权人原有资产改建、扩建、灭失的,承租方须提前书面申报出租方,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4.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的,承租人装修后形成的设备、设施等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租赁项目全部现状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改善责任与一切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配套条件不能满足使用为由主张拒租、退租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3)承租方未能在约定时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3.承租方需书面承诺:(1)承租方按照年平均租金的4%向北交所支付基础服务费;(2)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半年支付,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和押金,之后每期租金到期前30日内缴纳下一期租金;(3)本项目有6个月免租期,免租期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算。(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不良经营记录,资信水平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满足本项目投资经营所必须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5)当前无标的额大于人民币150万元的未决被诉讼案件,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时间不少于3年,有权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3.意向承租方需具有备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承租方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gsxt.gov.cn)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需包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两个项目不得有记录。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8.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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