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以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到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资料如下:①户名: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②开户银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支行,③账号:00561654000000542 ,④款项来源:隔岗 。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本人的账户转账(亲属的都不可),不接受支付宝、微信、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不得多个项目合计一笔转账。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4-03-28日10:00时对隔岗农用地出租(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 ||||||||||||||||||||||||||||||||||||||||||||||||||||||||||||||||||||||||||||||||||||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单元号 | 交易面积 | 面积单位 | 资产地址 | 资产类型 | ||||||||||||||||||||||||||||||||||||||||||||||||||||||||||||||||||||||||||||||
隔岗 | 011375000004-zy0050 | 001 | 16.50 亩 | 亩 | 隔岗 | 农用地 | ||||||||||||||||||||||||||||||||||||||||||||||||||||||||||||||||||||||||||||||
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9年11个月。 递增情况:第四年递增10%,第7年递增10% 二、竞投约定 1、竞投人必须以本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在银行转账单据上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并确保竞投期间转账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 2、凡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投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金。 3、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意向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此类推。 4、现场明标竞价,采取举牌形式,价高者得。 5、在投标过程中,遇到只有一个单位(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投标有效,视为该单位(竞投人)以底价中标,竞投时间过后弃权或不签订合同的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若2人或以上参与投,价高者得。若无人竞投,则续期发布/另行组织。 6、中标者不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投标本人签订合同。 7、竞得人必须于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8、竞投人到场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还;对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村集体在中标后签署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保证金处理委托确认书,委托处理该项目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专户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多出部分无息原路退还。 | ||||||||||||||||||||||||||||||||||||||||||||||||||||||||||||||||||||||||||||||||||||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 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报名时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交易机构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人资格。 | ||||||||||||||||||||||||||||||||||||||||||||||||||||||||||||||||||||||||||||||||||||
四、本次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举牌竞价不低于1800.00 元/亩·年(不含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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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4-03-26日16:3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龙祥路2号农业办公室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20000.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00561654000000542 。 | ||||||||||||||||||||||||||||||||||||||||||||||||||||||||||||||||||||||||||||||||||||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4-03-28日10:0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龙祥路2号农业办公室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存款凭证原件; (3)竞投资格确认书。 | ||||||||||||||||||||||||||||||||||||||||||||||||||||||||||||||||||||||||||||||||||||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1、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交易项目缴交保证金转账人、竞投人、合同乙方须为同一人; 3、在报名截止期结束前,竞投人有拖欠村集体租金的(无论在履约期间还是履约期满)或有其他未清偿债务影响合同履行能力的,取消竞投资格; 4、竞投人必须是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或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中诚信黑名单,否则取消竞投资格; 5、竞投人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 6、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公告发布之日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 | ||||||||||||||||||||||||||||||||||||||||||||||||||||||||||||||||||||||||||||||||||||
九、其他说明: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四)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五)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六)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七)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前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八)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 ||||||||||||||||||||||||||||||||||||||||||||||||||||||||||||||||||||||||||||||||||||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4-03-26日16:30时前报名登记。 | ||||||||||||||||||||||||||||||||||||||||||||||||||||||||||||||||||||||||||||||||||||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 ||||||||||||||||||||||||||||||||||||||||||||||||||||||||||||||||||||||||||||||||||||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 ||||||||||||||||||||||||||||||||||||||||||||||||||||||||||||||||||||||||||||||||||||
投诉地址: | 水门村委 | |||||||||||||||||||||||||||||||||||||||||||||||||||||||||||||||||||||||||||||||||||
投诉联系人: | 李秉伦 | 投诉电话: | 84750588 |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四生产队 ☑社会信用代码:N244011372484492XA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李秉伦,身份证号码: ∕ 文书送达地址:水门村西宁街1-1 联系电话:84755401 经营主体类型: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文书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隔岗农用地16.5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乙方已在投标前详细查看土地的现状,已知悉土地的现状,并同意自行按土地现状接收该土地。 (三)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临时占用时:土地补偿款、奖励款及安置费、临时租地租金全部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在计租面积范围以内的则按总款归甲、乙方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比例所有;超出计租面积的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农田内如原有树木、鱼塘、房屋等的则不得拆除)。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园地用作农业生产经营,该地块内的小部分林地,只能用作林业生产。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9年零11个月;自202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五、出租土地移交时间 乙方在202 年 月 日自行按现状接收土地。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3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公斤(大写:)☒小麦☒玉米☒稻谷☒其他: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国家最低收购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银行转账。租金每亩每年 元人民币(大写: )。该租金是甲方实收数额不含税,产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另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开发票税费及附加税),并在支付租金时支付。每年租金及产生的所有税费应转账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四生产队指定账户)。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第4年起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第1年至第3年租金按(成交价)元/亩/年计算,第4年至第6年按上期基数递增10%元/亩/年计算,第7年至合同期满止按上期基数递增10%元/亩/年计算。 (二)租金支付 先交租后使用。乙方须于每年1月10日前交齐当年全部租金(租金数额依合同规定),其中第一年租金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支付。租赁期内,乙方应恪守合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按应缴而未缴租金1%/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三个月仍未支付拖欠租金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之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剩余承包期租金总额的违约责任。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四生产队 银行账号:960210001000061411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化龙支行 七、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合同签订当天,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该合同履约保证金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当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没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当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最后一年租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承租期内土地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且不得转租、转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质押,不得将土地硬底化; 6.如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之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包括剩余承包期租金总额的违约责任。 7.甲方有权依法以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二)甲方的义务 1.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收到乙方缴纳的租金后,向乙方出具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组织收款收据。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接收土地; 2.如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则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组织收款收据。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时接收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乙方未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中途退出,不得转租或分租该租赁物给第三方,否则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没收合同保证金; 5.承包期内,如镇政府及以上部门征收、征用及临时租用要服从安排,由征地部门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予补偿给甲、乙方。乙方同意征地补偿方案由甲方决定,乙方应于服从。当年租金不减,只在次年一月一日起减除被征用、租用面积的租金。土地被临时征用、占用的则在临时征用、占用结束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则本合同终止,双方不属违约。土地被部分征收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按继续履行的面积计算。 6.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开垦挖掘地下资源和利用该土地进行违法使用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7.如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8.如遇上级征收农业特产税等所有一切税收由乙方负责;乙方如需搭建棚架或其他用途,须征得甲方村、镇和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办理相关一切手续的有关程序,由乙方自行解决。没有办理同意手续一切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9.乙方经营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私自改变用途。租赁物内禁止喂食或丢弃动物尸体及厂企、餐厅的剩饭剩菜等,如镇以上有关部门规定不准饲养三鸟、猪或搭棚舍,乙方要遵守,不得违反规定; 10.在承租期内,排灌水利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其他约定 (一)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四生产队; (二)本协议首部记载的甲方、乙方的联系电话、文书送达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及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送达地址,一经正常发送、投递即视为送达。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三)租赁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不允许加挖鱼塘及养塘虱; (四)租赁期内,若政府部门或水电煤气公司等单位需在承包地块上架设网线或埋藏管道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遵守有关部门或水电煤气公司等单位的要求。 十一、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按继续履行的面积为基础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的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或合同约定解除权等致使合同解除、终止的,则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之日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四)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达3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抵押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追究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清除所欠租金;(3)租赁期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甲方书面催告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支付所欠租金;(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或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合同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及其他设施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撤场的,视为乙方放弃场内物品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强制清场,收回地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搬迁费用、公证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如乙方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的,则甲方有权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还土地给甲方,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办理三资平台终止合同的手续的,则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土地、占用资源的费用,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十二、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因乙方违约而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邮费、公告费、公证费、搬迁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按应缴而未缴租金1%/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三个月仍未支付拖欠租金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之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剩余承包期租金总额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或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该土地用于农业用途,如乙方在租赁范围内进行非农业用途或非农业设施建设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作任何补偿。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因乙方破坏土地的,由乙方自行整改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整改的,视为乙方拒绝整改,由土地属地村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复耕、复绿、拆除、清理、平整)在乙方所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7天内补缴,未按时补缴金额,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补缴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十四、附则 (一)乙方在参与竞投前已通过甲方公开的招投标信息,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村委会执壹份,镇农业主管部门壹份,化龙镇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队长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地点:化龙镇交易中心 签订地点:化龙镇交易中心
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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