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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容城镇茶庵大道88.11㎡房屋三年承租权

· 2024-12-11
  • 出租申请与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租赁申请书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所、意向承租方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LG2024HB1003288
    标的名称监利市容城镇茶庵大道88.11㎡房屋三年承租权
    租赁底价5.4万元/年
    挂牌开始日期2024-12-11
    挂牌截至日期2024-12-24
  • 出租方情况
    出租方名称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监利分局
    所在地区湖北省 - 荆州市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000421704436B
  • 招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租赁期限三年
    是否存在定价依据
    定价依据评估
    租金调整方式不涉及
    是否有免租金装潢期
    租赁用途商业
    目前状态使用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双方各付
    交易服务费说明本项目涉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其他招租条件

    (一)根据资产公开招租要求,出租方提出:

    1、本项目涉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二)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并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在【我的订单】界面中完成报名项目保证金支付成功操作(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在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确定项目保证金支付成功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三)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成交结果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四)承租方须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一部分)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双方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界面中完成对首期租金和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双方全部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承租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首期租金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双方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收到首期租金一次性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五)根据房屋租赁使用期间管理要求,出租方提出:

    (1)在下一个缴款周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缴款周期的租金;若承租方自下一个缴款周期开始计算起,未支付租金达15个工作日时,出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

    (2)出租方按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方后,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改造,且不得影响房屋固定设施的结构及消防配套设施(若承租方按实际使用确需部分改造的,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对房屋进行适量改造或增加设施,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①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对外转租、分租或转借;若需转租或分租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出租方审核备案,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

    ②承租方不得出现与本公告明确的房屋用途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关系,且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

    ③承租方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是房屋租赁期间的实际管理人。在房屋范围内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对于房屋(建筑)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若承租方发现房屋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其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因发现不及时造成房屋及出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须承诺按时交纳租金和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费等费用。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所承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租赁期内发生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7)承租方应注意水、电、气的安全使用,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由于使用和财产保管不当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水、火灾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对受到的损失依法追究赔偿。

    (8)资产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本房屋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承租房屋装修改造而成为房屋不可拆除的一部分或拆除会损毁房屋的装修均由出租方按现状无偿承继,承租方不得拆除或移动。如因承租方强行拆除或移动该装修,致使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不符合出租方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貌。未经出租方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

    (9)本项目设履约抵押金(履约保证金)0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出租方直接缴纳。租赁履约抵押金(履约保证金)在《资产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房屋无损毁等情形且承租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后,将租赁履约抵押金(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抵押金中(履约保证金)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无履约保证金的不考虑此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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