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利人为温州大学,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19)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077460号。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州大学 |
联系人 | 谷老师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86596096 | |
联系地址 | 温州大学茶山南校区行政楼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4.07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起拍价4.07万元,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准,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第二期起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在每期租金到期前1个月一次性付清。承租方必须全数付清下期租金后方有权使用,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饮品(奶茶、咖啡、酸奶、鲜奶、鲜果汁等)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成交价的30%(取整数,四舍五入保留至个位),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审批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出租方予以配合相关工作,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未经出租方授权,不得使用温州大学校名和校徽等一切产生误导的文字、标识。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在对标的资产收入进行充分预期的情况下审慎竞价,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相关的物业管理费、装修改造费用、设备维护及投入费、税费、纠纷赔偿、水费、电费(含基本电费)、网络费、人员费、税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5.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有关水电管理的规定,须在额定容量范围内使用。如承租方需扩大用电容量,需向出租方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水电费价格按现行价格收取。如遇政府部门调价,则做相应调整。6.承租方自行负责商铺内外卫生保洁、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工作,做好门前三包。7.承租方须遵守出租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出租方的各项管理工作。任何经营与使用活动仅限在商铺内,货物摆放不得超出经营店面,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超出约定的经营内容范围。8.商铺内不允许使用明火。9.承租方要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综治、消防等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器材,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和监督,租赁期间及到期场地腾空前所发生的治安、消防等责任事故,概由承租方负责和承担一切法律、经济、社会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10.承租方竞得后需自主经营,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11.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详见合同附件《温州大学商铺管理工作规程》。12.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以充值、预付、储值等形式进行商品(服务)销售,如确有需要的,必须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如未经审批,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场地,租赁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3.承租方在租用期间,必须按照业态用途合法经营、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安全完整、功能完好。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经营有毒、有害、放射性、噪音、污染环境等影响学生身体健康的项目。违反以上条款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租赁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4.承租方应就本项目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并将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信息(附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等)等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备出租方(承租方拟派专职管理人员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更换人员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且所有拟派本项目人员不得有犯罪记录(包括担保方),其中涉及食品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承租方负责承担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劳保福利及其它一切费用,如发生工伤、疾病乃至死亡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15.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以任何理由拒签合同的,以违约处理,其竞买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1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17.品牌加盟的,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品牌针对本项目的品牌授权书,逾期按承租方拒签合同处理。18.承租方所售商品定价不得高于同品牌同一商品的同期价格,并始终贯彻此价格政策。所售商品明码标价。19.承租方不得经营或销售三无产品、仿冒伪劣的商品,经营饮食(含副食)的必须符合各级政府部门对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一经查实,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移交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租赁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0.承租方禁止经营商品:需现场明火加工的食品,其他与饮品业态无关的商品如新鲜水果、烟酒等。21.标的移交:①出租方的租赁房屋按腾退后现状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对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房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充分了解和认可,并自行负责弥补和消除,保证不会以此向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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