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产业园内涉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既有房屋拆除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ZJLJ25-ZBDL-59)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一、招标条件
本新材料产业园内涉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既有房屋拆除项目已由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1包:人民币12.6万元;2包:人民币35万元,招 标人为武汉市青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1包:最高限价人民币12.6万元;2包:最高限价人民币35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 001)新材料产业园内涉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既有房屋拆除项目跟踪审计服务;
( 002)新材料产业园内涉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既有房屋拆除项目评估服务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001新材料产业园内涉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既有房屋拆除项目跟踪审计服务)的投标
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 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 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特定资格要求:
5.1应当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002新材料产业园内涉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既有房屋拆除项目评估服务采购)的投标
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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