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32-1号部分房地产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4wl338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32-1号部分房地产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32-1号部分房地产承租权,面积约65.72平方米(包括附合与建筑物上的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以实地看样为准),按现状交付。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3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2.13万元。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70。
4.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0日上午9:00至12月12日下午16:00。
五、报名方式:
1.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录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nhcq.ninghai.gov.cn:8085/PRESystem/),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六、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12月13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七、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32-1号部分房地产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32-1号部分房地产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32-1号部分房地产承租权,面积约65.72平方米(包括附合与建筑物上的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以实地看样为准),按现状交付。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3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2.13万元。
4.经营范围:只适用于综合。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0日上午9:00至12月12日下午16:00。
4、网络竞价网址: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nhcq.ninghai.gov.cn:8085/PRESystem/)。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账户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70,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帐后,竞租人可进入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2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12月19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承租押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交价10%的承租押金,该承租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租期到期后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押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年12月20日当日16:00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及承租押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70。
八、竞得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的原则,检查出的安全问题由竞得人整改。
九、竞得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须服从委托方秩序管理、协调。不得有违社会道德的经营和其他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和宣传。
十、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十一、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二、房屋返还
1.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三、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四、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五、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六、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
(非住宅类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 |
|
承租方: |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 | 宁波市宁海县 |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系式范文本,具体条款设置及表述由业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
2.本合同文本所称房屋,是指规划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登记用途为商业或办公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3.房屋出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4.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出示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5.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6.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
(非住宅类)
出租方(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出租方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以获取租金收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将座落在 号,土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面积有误差不影响年租金),出租给乙方使用。(标的物的具体概述,按照规定要提供产权证的复印件)
房屋的现有状态为 毛坯、 简装、 精装、 。
(二)租赁房屋用途仅作为 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乙方要变更房屋使用用途的或者缩小、扩大房屋使用面积。
(三)标的物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上述房屋的使用、管理、监督责任。如标的物原已有物业的,则乙方需与物业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乙方拒不办理委托手续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对标的物进行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的责任义务。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一)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免租期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免收房屋租金,但乙方仍需缴纳物业、水、电等费用。
(三)乙方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乙方应在标的物接受后的三个月内入场装修,在免租期满前投入运营。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如乙方租赁期不满一年要求提前解除租赁的,则甲方给与的免租期由 月减少为 一个月,之前多享受的免租期乙方应补交租金。
(四)租赁期满,出租方不再继续出租房屋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继续出租房屋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征询承租方续租意见,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续租权,承租方不续租的,出租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出租给第三方。
第三条 租金、押金以及支付方式
1、装修免租期不支付租金。
2、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租赁期乙方应支付押金(保证金) 元,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赁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占用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外,剩余部分在甲方对资产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甲方损失的,租赁押金将由甲方予以没收,不再退还乙方。
3、租金遵守先付后使用原则,具体租金支付日期为:
第一期: 年 月 日,(大写) 元整(¥ 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大写) 元整(¥ 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大写) 元整(¥ 元);
如果租金由上浮,须作出约定 。
4、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
出租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5、出租方收到承租方租金、押金后,向承租方出具发票或收据。房屋租赁相关税费按照法定义务各自缴纳。
第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
1、电费,水费,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物业费、煤气费均由承租户自己承担,与出租方无涉。如因开户问题,需要由出租方先行支付的,待出租方支付后,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单据后2日内支付给出租方。
2、如有公摊能耗费(水费、电费、气费等)产生,由承租方承担。
如出租方垫付了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费用,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出租方支付相应费用;出租方也可以从押金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第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
1.承租方登记市场主体需要用到权属证明的,出租方应予以配合。
2.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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